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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丰煜食品不诚信 用户@2014-03-31 21:22:38说:其它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中路53号4栋。
法定代表人龙凌凌,该局局长。
委托代表人李爱民,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北川-山东工业园望崇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单煜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延续,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诉被告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川丰煜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民,被告北川丰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延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诉称:“5.12”地震后,为了发展北川经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单煜芝在北川成立了被告北川丰煜公司,主营魔芋、猕猴桃系列食品深加工。被告流动资金紧张,为了支持被告公司的发展,原告先后几次向被告借款共计1284000元,双方约定在2012年3月归还上述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84000元及从2012年4月1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川丰煜公司辨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284000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为支持北川经济向被告提供的资金补贴。同时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日,被告北川丰煜公司成立,主营农副产品、魔芋、马铃薯、蘑菇、猕猴桃等综合生产深加工、收购、种植、销售等其他业务。因公司发展需要,2010年1月24日,被告因购买猕猴桃苗子及猕猴桃基地的建设,向原告借784000元;2010年4月19日,被告因魔芋基地建设,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0年6月4日,为了支持猕猴桃基地的建设,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2年1月13日,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永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公司欠伍拾万+柒拾捌万肆仟元整,于2012年3月份归还,特此证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4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公司的办公室职员奉艳送达了催款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催收未果。
被告辨称该笔资金即1284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对被告的资金补贴,函件签收单、欠条的签名不能证明是否是本人签名,对此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欠条、催款函、函件签收单、费用报销单、借款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为支持被告公司发展,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1284000元,并由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出具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辨称该笔资金系政府补贴资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辨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约定于2012年3月份偿还借款,诉讼时效到2014年3月份止,2014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款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从2014年2月17日中断并重新计算,被告称诉讼时效已过的辨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8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于2012年3月份偿还借款,其未按期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债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借款1284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债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356元,减半收取8178元,由被告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垫付,在执行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 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欧泳如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局与北川丰煜综合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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